标准工作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者劳动的时间。《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对此都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两者看似相互矛盾,但后者完全符合《劳动法》关于工时概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并且从1997年5月起,在工作时间的计算上,一律以每周工作40小时间为基础。同时为维护劳动者休息权利,《劳动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延长劳动时间也作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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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以正式上班的时间为准。参加工作时间和入职时间会稍有不同。参加工作时间是以正式开始上班的时间,而入职时间,则是在工作中任某个工作职务或现职的开始时间。一般来说,只有在刚参加工作时即担任的工作职务,且在填表时还担任这个职务,才出现参加工作时间和入职时间相同。正常情况下,担任现职时间要迟于参加工作时间。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某某某于2019年1月到本公司参加工作,试用一个月后于2月开始担任公司的主管。那么,这个人参加工作时间就是2019年1月,入职时间就是201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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