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鉴定过程,内容应当包括:(一)专家组的组成;(二)鉴定时间;(三)鉴定所用资料;(四)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五)表决情况;(六)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七)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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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职业病的程序为:1、申请,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2、审核,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3、组织鉴定,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作出鉴定结论;4、鉴定书,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等一般情况;5、异议处理,30天内可重新申请鉴定。
职业病鉴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应向鉴定办公室提供以下信息: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纠纷的首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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