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两种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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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一并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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