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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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主要方式有五种,即完全派遣、转移派遣、减员派遣、试用派遣、短期派遣,而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或转制裁员时,将被裁减员工人事档案关系转移到其他公司,而具体的规定是指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工或用人单位的一些非专业性工作如物业管理、清洁卫生、搬运工作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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