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离婚的相关事宜,包括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何承担、夫妻谁来抚养子女以及作为共同财产的房产如何进行分配等。如果夫妻双方能够约定通过变价分割的方式来分配房产,可以由双方将房产售卖后就价款进行分配即可。夫妻一方变卖房产后不给付钱款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要回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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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有夫妻双方的名字,离婚后的判决: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应当准许,并最终让出价高者获得房屋所有权。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房产证夫妻双方名字的,离婚后房产分割后,可以将房产证上另一方的名字去掉,去名的手续如下: 1、带上五证正本及复印件,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去名; 2、在预检窗口提交资料; 3、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材料; 4、符合去名的,会去掉名字,并发放新的产权登记证书。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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