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哺乳期女工每天1个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多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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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包括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工资、劳动时间、工作强度等要求,保护了女职工在哺乳期的劳动权利,意在缓解女职工的困难和保障其身体健康。我国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都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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