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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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签署发那个屋租赁合同的时候是一定要注意房屋租赁合同的一些细节:房东租房合同签订的日期还有房租到期时间;还有租赁房屋是的交租方式以及交租日期;包括房东要是发生合同违约情形时的违约责任归咎;还有租房押金的约定;水电费、物业费的缴费标准等。
与房东签署出租屋的合同,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合同本身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欺诈或者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行为;还要关注具体的租金,押金,违约金,水电物业等大小金额以及缴纳费用的期限。还要注意两份合同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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