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处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除名只是一种处理形式,不是行政处分。除名的唯一条件,便是职工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脱离工作岗位即旷工的。所谓旷工,是指职工未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勤。 2、劳动合同制工人因无故旷工超过法定期限被企业除名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3、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的劳动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也就是要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 4、单位按程序作出的“除名”决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送达给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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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至十级工伤职工提出辞职,办理手续后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需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伤职工工伤相关材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需要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遭受工伤依法应享有工伤待遇,在工伤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享有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以在停工留薪期间,建议工伤职工谨慎离职,要根据自己的伤情斟酌处理,以免离职后出现旧伤复发,或者因康复需要再次入院治疗等情况时,相关的工伤医疗待遇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但工伤职工确因实际原因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离职的,可享受以下权利: 1、如果构成伤残的,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以离职时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相应数额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如果工伤职工未构成工伤,离职后产生的医疗费或者工伤复发产生的必要治疗花费,还是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在此,律师建议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请及时咨询医疗机构和律师,在明确自身情况后,再谨慎决定是否离职,以免影响相关工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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