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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人。 二是内涵不同。姓名中含字、号、曾用名、笔名等;名称中则没有什么其他内含,只是有时名称表现为商号或标记。 三是限制不同。姓名的获取通常是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取得,基本没有什么限制;名称是社会团体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名称的获取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四是权能不同。姓名权的权能有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名称权除了决定权、变更、使用权外,还有名称转让权。我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四、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有三: 1、法人; 2、个体工商户; 3、个人合伙。 五、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六、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七、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姓名权和署名权有两个区别,分别是:权利主体的不同。署名权的权利主体是作者,姓名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保护期限的不同。姓名权的保护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署名权的保护期限是永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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