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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支付房租的; (四)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五)出国(境)定居的; (六)正式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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