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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情形

2020-11-27 12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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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支付房租的; (四)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五)出国(境)定居的; (六)正式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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