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由于司法解释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此问题应有明确的预期,也建议债权人不必再试图“双保险”,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同时,不应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必要时可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才是最可靠的担保:不仅可以避免债务人“逃债”,在所有债权人中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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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不履行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法律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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