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施后,对用工性质的界定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其中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用工近似于此前的临时工。但以你在事业单位工作十年的经历看,显然不符合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情况,也就无法界定为所谓的临时工,只能以工作的十年时间认定为与事业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事业单位为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要辞退你的行为,实际是一种违约行为,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经济补偿责任。即至少需要支付你十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这一点上事业单位的做法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不给你投保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有权要求事业单位为你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等,协商不成,可以在被辞退后的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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