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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参与原则在环境法中适用的现状及不足是什么

2020-10-10 14: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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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10 回复

专业分析:

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单行法中也有关于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宪法》中的规定。《宪法》中涉及环境问题的有两条,即第9条和第26条。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虽然这两条规定在总纲中不是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出现的,但它还是承认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这种权利的。 《环境保护法》中的规定。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项规定表明,公民广泛参与到环境保护事业、参加环境管理,既能够使公民环境权得到真正实现,而且也是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途径。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项规定,大大提高了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环境状况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对于公民环境知情权的肯定,其目的就在于使广大公民了解环境污染和破坏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真实情况,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增强公民对保护环境的责任感,以真正发挥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 此外,其他环境单行法中也有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再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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