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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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有: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9、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1、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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