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人如何承担保险责任,立法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比例分担赔偿、连带责任赔偿、折衷分担赔偿。 (一)比例分担赔偿 比例分担赔偿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弥补其损失,需分别向各保险人求偿,各保险人根据其保险金额所占的比例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立法例体现在法国保险契约法,其缺陷是增加了被保险人的求偿成本,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连带责任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的任一保险人或数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已赔偿部分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在连带责任赔偿立法例中,各保险人对外(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比例进行分担)。 (三)折衷分担赔偿。 《日本商法典》第632条规定,超额同时复保险各保险人的负担数额,按其各自保险金额的比例决定。第633条规定:相继成立数个保险合同时,前一个保险人先负担损害,如果其负担数额不足填补全部损害时,由后一个保险人负担。该规定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利于实现各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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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状况为保险标的,被保人在保障期限内发生意外、疾病、伤残、死亡等事故,保险公司向被保人或其受益人给付合同约定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可以将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年金保险,其中健康保险又包含重疾险和医疗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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