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强制实施]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省重点项目产生的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可以要求专利权人以合理的条件许可他人实施:(一)为了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二)对本省产业发展具有共性、关键作用需要推广应用;(三)为了维护公共健康需要推广应用;(四)对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响需要推广应用。获得专利指定实施的单位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取得有偿实施许可的,应当与专利权人商定合理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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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专利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5,为实施从属专利的需要而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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