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强制实施]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省重点项目产生的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可以要求专利权人以合理的条件许可他人实施:(一)为了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二)对本省产业发展具有共性、关键作用需要推广应用;(三)为了维护公共健康需要推广应用;(四)对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响需要推广应用。获得专利指定实施的单位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取得有偿实施许可的,应当与专利权人商定合理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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