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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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约的,需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赔偿劳动者,即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满一年的,需要向其支付二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付一个月的工资。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对于无过失性辞退,还要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进行赔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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