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纠纷类型: 1、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通常有两类情况,一是因开发商资金不足或预售不成功,预售人违法将预售款转向投入其它项目或其它行业造成的逾期交房,二是施工或配套设施进度等原因引起的逾期交房。 2、故意隐瞒相关资质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哄篇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3、权属证书缺失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适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并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开发商违反上述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属证书,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按照《解释》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 4、质量瑕疵型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我认为应加大质量保障的立法,确保购买者的利益。房屋缩水,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对于存在质量瑕疵的预售房屋,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5、宣传广告失真型一些房地产商在预售宣传时,一般者散发精致的售楼书,许诺所预售房屋有优美的环境,高尚的品位,完美的配套设施,周全的物业管理。消费者在接收预购的房屋后才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大有出入,一些配套设施迟迟难以落实,甚至有些就是虚假广告,根本就是无中生有,蒙骗消费者,物业管理更是质价不符。消费者为此与房地产商讨“说法”时,房地产商往往寻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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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权纠纷 2、撤消权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5、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6、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7、赠与合同纠份 8、借款合同纠份 9、借用合同纠纷 10、租赁合同纠份 11、融资租赁合同纠份 12、承揽合同纠份 1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4、运输合同纠纷 15、技术合同纠份 16、知识产权合同纠份 17、保管合同纠纷 18、仓储合同纠份 19、委托合同纠纷 20、行纪合同纠纷 21、居间合同纠纠纷 22、担保合同纠纷 23、典当纠份 24、保险合同纠份 25、海商合同纠纷 26、储蓄存款合同纠份 27、信用卡纠纷 28、信用证纠纷 29、期货交易纠纷 30、信托纠纷 31、证券合同纠纷 32、经营合同纠份 3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34、农业承包合同纠份 35、电信合同纠纷 36、邮政合同纠纷 37、演出合同纠纷 38、服务合同纠纷 39、劳动争议 4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购买商品房的常见纠纷: 一、关于房产证书(房产合法性)的纠纷。 二、关于期房不能按期交付的纠纷。 三、关于购房面积的纠纷。 四、关于房屋质量的纠纷。 五、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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