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含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统称工伤医疗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协议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具、提供工伤医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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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期间工资计算的规定有: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年限五年以十年以下的,以及在本单位工作下为三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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