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含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统称工伤医疗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协议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具、提供工伤医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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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报经办机构同意,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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