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即使未与劳动者签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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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过程中,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的情况,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依据规定,责令单位及时补足克扣的工资。此外,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投诉无法解决克扣工资的问题,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 2.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裁决支付工资。 3、申请法院支付令或申请劳动仲裁决议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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