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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有别:司法解散公司制度的引入是怎样的?

2020-04-21 21: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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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22 回复

专业分析:

旧公司法对于公司解散是如何规定的呢?1993年的旧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是:1.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的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的;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许多股东超出上述条件之外的事由请求法院强行判决解散公司。对此类纠纷大部分法院处理较为慎重,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对处理少数股东要求退股、解散公司或者解除合作协议等公司僵局类纠纷的问题,应慎重受理,一般不能采取解散公司的做法。有些法院则以这些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驳回,甚至不予受理。 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公司僵局处理的主要措施之一是引入了司法解散公司制度。所谓司法解散公司,是指司法机关依据适格(??)主体的请求依法裁决对公司予以解散的一种程序。一般情况下,因公司内部矛盾纠纷而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与社会利益往往并无大碍,因此,司法机关不便于主动介入公司内部矛盾的处理。但当公司自己无力对内部矛盾进行处理时必须进行司法救济,即通过请求法院颁发公司解散令的方式解散公司,以结束公司僵局,平衡公司内部成员各团体的利益。 有专家指出,司法解散公司制度立法价值在于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体现股东的权利需求,为受到侵害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供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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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是: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完毕公司的债权债务事项后,公告公司终止。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下列五种: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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