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代扣的抚养费及赡养费等,除此之外还有: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除了正常扣除的费用,只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扣除,且扣除量上也有限制。很多单位为了制约这种不负责的员工,在公司规章制度里会注明“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扣一个月的工资”。然而,劳动法并不允许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之外设置违法责任,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承担的违约金情形只有2种情况: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也就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中“扣一个月的工资”的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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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社保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时,单位需要依法向其证明员工受伤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但如果已经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离婚后子女损害别人费用由父母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别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应由本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已满十八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损害他人的费用,父母可以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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