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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营养费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同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进行确定。营养费指的是在受害人受到损害之后,为了辅助治疗或者让身体尽快的康复,而购买的日常饮食之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合理营养是促进康复的物质基础。
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一般来说,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一是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二是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三是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并在对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回复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确认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或者恢复身体机能的,才可酌情决定赔偿营养费用。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营养费一般一天2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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