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是否可以被企业处罚,需要依据具体所在省份具体分析。《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08年1月被废止,且《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亦规定禁止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但是,由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有罚款权,且尚未予以修改,所以,很多企业至今仍然在对违纪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这就直接从立法上禁止了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以深圳为例,2008年11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深圳市属广东省行政管辖,但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深圳经济特区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高于广东省指定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对员工仍具有违纪经济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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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如下:不按时上下班、考勤打卡;提前下班早退离开工作岗位的;工间休息工间操超过规定的休息、做操时间的;上班时间内作私活的;在班不在岗,脱离自身应在岗位的;请霸王假,未经许可自行次日不到岗工作的;酒后上岗、值班中饮酒;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包括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等。依据我国党章的规定,我国党员是有行为准则的,特别是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党员,更加要遵守纪律,如果违反纪律规定的,就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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