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由于《物权法》关于留置权限制的放开及商事留置权的设立,可以对海上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的主体大为增多,行使货物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也更加广泛。需要注意,在这些货物留置权中,因行使货物留置权而进人司法程序,海商法意义上的货物留置权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简称《海诉法》)规定的海事诉讼程序,物权法意义上的货物留置权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而原来必须通过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来保全债权的海事请求人,很多可以在行使货物留置权(海商法意义上的货物留置权)与申请扣押船载货物这两种方式之间进行选择。[9]而这两种方式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也各有利弊,有些甚至可以一并使用,二者相互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针对《物权法》下行使货物留置权与扣押船载货物的优劣比较是怎样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根据我国《船载危险货物监管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