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止付不具有长期效力。 尽管失票人采纳挂失止付办法后并不能使失票人的收据权力得到完全的恢复,可是由于其采纳了挂失止付告诉,则承受其挂失告诉的收据付款人,在收据挂失止付后,即不得再向其他人私行付款,假如付款人向非收据权力人付出的,则其应当承当相应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付出结算办法)第50条即规定,付款人或许署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告诉后,查明挂失的收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付出。不过,假如付款人或许署理付款人已经在收到挂失止付告诉曾经向持票人付款的;只需不是出于歹意或许重大过失,即不再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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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是指收据权力人在损失收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危害,维护自己的收据权力,告诉收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中止收据付出的行为。 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 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效力而言,挂失止付的效力是短期的,不是长期的。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 挂失止付制度是对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收到通知的付款人在法定期间内暂停对该票据支付的制度。该制度是票据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获得的一种救济措施,防止因票据的丧失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对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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