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时的共同被告,在上诉状中不能作为第三人单独列出,应当作为被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列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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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不同。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共同被告,是当事人被告方为两人以上。 2.争议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第三人与本诉的标的不是共同的。 3.诉讼地位不同。共同被告是被告的地位;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4.参诉方式不同。共同被告是因为被诉而加入到诉讼;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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