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仲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二)审查立案。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仲裁程序。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四)开庭审理。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五)仲裁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六)仲裁裁决。对调解不成的案件,由仲裁庭作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职工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其他裁决不服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仲裁调解书、裁决书执行。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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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四)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 (五)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
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1、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中等偏下收入低于3333元;低收入低于2083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5、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条件 1、具有南京户籍; 2、获得大中专院校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 4、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 5、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聘用)合同规范、完备; 2、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基本条件; 3、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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