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简单来说,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例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一)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三)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四)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五)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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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如果职工因工负伤,则病假工资为原工资。其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就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计算病假工资的方法: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病假工资指雇员因疾病或伤残而缺勤的期间可以获得的报酬。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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