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卖方必须是产权单位或个人,开发商作为卖方必须是预售许可证上认可的预售单位。开发商或产权人委托的负责开发或销售工作的中介代理公司或代理人均不能没有开发商签字而与购房者直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分清开发商和中介或代理人的责权范围。根据法规,经过批准的项目开发商对房屋的收款、验收、房屋质量问题、配套设施问题、房屋交付时间等均应负责,若发生纠纷,由项目开发商承担解决;中介或代理人只能代理售楼工作,其他环节可不负责任。所以如果仅仅只和开发商委托的中介——售楼部签合同,所签合同很可能无效。签合同时应注意:第一、开发商签章处应有合法项目开发商的印鉴,而代理商、中介机构只能在“代理人”处签章。第二、不管建设单位或中介挂靠哪个合法开发公司开发或售楼,所签售楼合同必须与开发商直接签订。第三、确保开发商签章处既有开发企业公章又有其法人代表或委托负责人签章,避免合同履行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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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注意事项: 1、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姓名和地址; 2、购买房屋面积、价格和数量的具体内容; 3、租房合同关于违约条款和救济方式等各项内容; 4、预售房屋是否取得“五证”。
签商品房预售合同要等开发商具备预售商品房的条件时签订。条件包括:必须是经批准设立;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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