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六十一条【怀孕期间禁止从事的工作】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哺乳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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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保护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规定: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对于孕妇给予一定的假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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