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立案,又不出具收据,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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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需要在当事人起诉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拖着不立案可以问清楚原因,要求法院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如果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开发商已经五证齐全,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一次性付清房款后要跟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要求开发商给开具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的。只开一个收据是不安全的。 这个风险主要是后期有什么问题出现的时候没有保障,赔偿等情况,容易产生纠纷,如果出现什么问题都无法得到很好的自身利益保护。 因为是期房,交房前要进行房产测绘实际面积。有可能存在面积的误差。只有确定了最终面积以后,开发商对你支付的金额进行多退少补后,才可以出具不动产发票。所以,现在只能拿到收据,凭借购房合同和收据同样具有法律效益,前提是,收据盖了财务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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