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职业危害工作未体检不得解除合同,其它行业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对不是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没有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进行健康检查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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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职业病检查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 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职工在离岗前未进行职业病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是职工自己的过错导致未进行职业病检查的,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经医疗机构鉴定属于职业病,就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属于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企业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1.对于一至四级工伤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企业需要与员工保留劳动关系,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2.对于五至六级工伤的,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企业不得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对于七至十级工伤,属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企业不得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相应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和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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