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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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故开除员工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开除的,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和劳动者工资,确定经济补偿数额,如果违法辞退的,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如下: (1)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员工应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2)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 (3)员工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标准计算; (4)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要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6)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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