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额的三分之一。第八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第九条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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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职责: 1、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有下列职责: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具备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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