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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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经济裁员法律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的,需要裁员二十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员方案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依照规定进行重组;生产经营有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其他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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