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婚假3——5天,晚婚奖励婚假有所在省规定;产假98天,晚育奖励产假由所在省规定。 一、婚假 晚婚职工婚假有基本婚假和奖励婚假组成。 (一)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国家层面的婚假规定,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 九十年代,一些省市把婚假规定扩展到了所以用人单位,部分省市如四川把假期延长到了5天。 目前,基本婚假天数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为3——5天。 (二)奖励婚假 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晚婚的,可以获得延长婚假奖励。但具体的奖励办法是由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7——30天不等,各地规定不一。 二、产假 晚育产假由基本产假和奖励产假构成。 (一)基本产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奖励产假 奖励产假由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禅机15——30天,各地规定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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