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意见(1993)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针对父母抚养子女的具体意见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指子女、孙子孙女等晚辈在物质和生活上对父母、祖父母和其他长辈的照顾和帮助。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供养、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抚慰、照顾老年父母特殊需要的义务。因此,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赡养、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抚养的具体规定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权,有支付扶养费的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消除;父母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