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拍卖底价如何确定一、土地拍卖底价由四部门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底价以及挂牌、拍卖的保留价,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低控制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规定,首先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之后,北京市国土局和市发改委根据估价结果,结合政府产业政策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相关部门审议后,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审议意见确定最终底价,特殊情况下与市发改委会共同报北京市政府批准。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开展土地估价工作必须遵循的技术规范,具体应遵循:一是应采取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二是估价基准日一般为估价日期以后的某一个具体日期。三是合理选用估价原则和估价方法。以评估地价为基准,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确定拍卖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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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拍卖价格确定标准如下: 1、通过社会评估,委托清算组确定价格; 2、拍卖的保留价为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3、流拍的,每次可酌情降低保留价,降低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破产拍卖的前提是破产。破产是指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程序制度。而破产拍卖实际上是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变为金钱财产的一种变价方式,是反映将破产财产以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其财产的价格,并将其出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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