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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债务加入

2022-10-13 08: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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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 回复

专业分析:

所谓担保是担保的未到期的债务,不存在担保已到期的债务,对已经到期的债务承担担保没有意义,此时的担保可以说的是债务加入。(最高院判例意见:保证人在债务到期后提供的担保,性质上应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这种情况下尽管保证人出具保证书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性质上不宜认定其为保证,而应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来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虽然此批复具有矛盾之处,但毕竟没有废止,仍然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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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征鑫律师

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

债务加入与担保的区别为: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性质不同等。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担保人要求债务加入意思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但同时也不能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要求增加债务的,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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