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有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效为2个月,至发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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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务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4、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6、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辞退员工不一定都需要补偿,如果是因为员工本身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而辞退劳动者的,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如果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二、员工在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属于违法辞退的,则按照以上补偿标准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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