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被处以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自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刑罚执行期满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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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如下: 1、企业法人三年内不能成立新公司,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法人、监事、董事,即使三年后工商限制解除法人能注册新公司,税务也不能登记; 2、法人名下其他公司不能变更,不能迁址,发票不能增量; 3、法人出行,不能乘坐高铁、飞机; 4、法人不能贷款买房、买车,不能领取养老保险。
对分公司负责人的影响: 1、无法担任企业高管; 2、进入工商黑名单之中; 3、列入个人征信黑记录之中; 4、不能贷款买车买房; 5、无法办理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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