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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的查封效力及实践中注意事项包括了哪些

2020-10-21 09: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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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21 回复

专业分析:

1.在建工程查封效力 在财产保全措施中,查封和预查封是相对应的概念,查封的对象是权属确定的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或动产,而预查封的对象一般是是权属尚未确定的不动产或动产。所以,如抵押物是在建工程(其权属尚未确定)的,则法院对其查封时仅能进行预查封,虽然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即在预查封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同样被预查封的财产因权属未确定,抵押权人也不得直接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只有当权属办理在抵押人名下后,抵押权人才能对其行使抵押权。 2.实践中须注意事项 接受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应根据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督促抵押人尽快办理产权登记(初始登记),以确保债权人在行权时不会遇到法律障碍。同时,如果申请查封,应当争取做第一顺序的查封人,法律规定了轮候查封制度,即无论债权之上是否有担保增信,当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均可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如果查封的财产包括了已经设立抵质押权的财产,则势必会影响该抵质押权人权利的实现,根据法律规定查封的最长期限可以到四年,如在此期间,先顺序的查封申请人不予解封或不及时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则后顺序的查封申请人仅能轮候查封,只能待先顺序的查封人解封后才能晋升为先顺序的查封人,才有权对其债权项下的抵质押财产进行实质性处分。需要提示的是,轮候查封期间,有担保增信的债权人权利不但不能及时实现,且先顺序的查封申请人还会利用查封的时间优势与急于实现债权的其他权利人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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