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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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明知是借名贷款仍然进行发放,则属于违法放贷,违规放贷数额巨大的还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放款方主观不明知,并且在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情形下仍未发现借名贷款的情形,该情形下进行放贷只能说放款方审核不力,而非违法犯罪。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明知是借名贷款仍然进行发放,则属于违法放贷,违规放贷数额巨大的还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放款方主观不明知,并且在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情形下仍未发现借名贷款的情形,该情形下进行放贷只能说放款方审核不力,而非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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