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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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既遂的处罚: 1、犯本罪既遂的,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10万元罚金; 2、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20万元罚金; 3、身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既遂的,处罚是: 1、一般情况下,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金; 2、如果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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