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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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者被辞退的一般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应给予赔偿,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两倍。
企业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为: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不是违法辞退,则只需要按照法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即可,如果是过失性辞退,则用人单位不需要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是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时间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是不满六个月的,则应当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用人跟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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