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75天(月计薪天数)【医疗期满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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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期间生病的,单位是不应该负责医疗费,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职业病的,则职工可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单位未为该职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的,则应该由单位负责医疗费及其它工伤待遇。 2、如果是因职工自身原因生病的,则原则上单位没有责任。但是,如果位未为该职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的,则应该由单位负责赔偿原医疗保险可以报销部分的医疗费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班期间生病是否算工伤,由实际情况决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突发疾病的,那通常情况下可以被认定是工伤。如果劳动者是由于身体健康程度降低产生的疾病,而不是在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造成的身体损害,或因职业而诱发的疾病,那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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